《“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解读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17-05-12 14:59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5部委,于2017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基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建成及上线,全国省(区、市)和地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陆续完成整合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各类平台和市场主体开发的公共服务陆续上线运行的现状和环境,现对《行动方案》的出台及其中的重点内容做出解读。 

  一、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体系建设三年目标 

  2017年: 

  1.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建设; 

  2.各央企、交易中心平台要求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全线上) 

  3.全国各省(区、市)和地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平台体系的架构基本建立; 

  4.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平等地进入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中,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提供交易服务。 

  2018年: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体系架构完全建成并平稳运行; 

  2.以全国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全建立并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选择和使用市场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发展集约化。 

  2019年: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假设最终实现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总目标; 

  2.招投标行业通过电子化彻底完成向信息化、智能化的转型; 

  3.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 

  二、突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引领作用 

  1.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被视为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重要载体和实现基础。 

  2.全国各省(区、市)和地市应在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指导下,以政府投资或者PPP模式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4.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保障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应持续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所需经费。PPP模式建设的,除依法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个性化增值服务收费来持续运营。 

  5.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交易平台直接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省里已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也可以和省里对接。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三、着力打破市场壁垒,推进交易平台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1.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切实行动,打破市场壁垒,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鼓励交易平台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促进交易平台的整合,拓宽交易平台服务的范围(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四、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各级行政监督平台建设 

  1.通过《行动方案》的进一步实施,推动动态监督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2.行政监督平台应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的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现有的平台体系下,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未分开建设的,要在2017年底前实现交易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并各自保持独立; 

  3.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监督的方式转变; 

  4.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利用数据资源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提供支撑,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五、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 

  1.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 

  2.鼓励和引导交易平台通过检测认证; 

  3.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管理。 

  六、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的制度、安全及技术规范建设 

  1.推动对于招投标法律相关法规法规中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条款的修订,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合理简化和缩短对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2.研究和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 

  3.各省(区、市)和地市应主动清理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 

  4.系统开发机构应重点围绕安全传输、防篡改、安全存储、开标保障提供产品及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要承担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5.研发推广统一、规范、标准化的数据接口,以及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应用软件和工具软件。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 

  七、强化招标投标协会、国有企业和代理机构的作用和责任 

  招投标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央企、国企则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适应并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八、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的领导责任和落实机制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信部、住建部、运输部、水利部和商务部,共同对推进行动方案进行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2017年4月前,各省(区、市)牵头部门应将工作方案、责任部门、联系人上报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之后的方案实施期限内,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牵头部门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计划。国家发改委将对各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不力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本委体改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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