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时间:2018-05-23 11:03
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

   

    目 录 

     前言

   一、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二、坚持以脱贫目标统领搬迁安置全过程

    三、瞄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贫困群众

   四、科学合理选择安置方式

   五、建设安全适用的住房

   六、因户因人施策帮助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七、实施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宅基地复垦

   八、帮助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区

   九、关注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定贫困群体的搬迁

    十、创新资金筹措渠道与加强资金监管

    结束语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是世界减贫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和有力推动者。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将减贫脱贫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特别是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扶贫开发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五年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了新的贡献。

  易地扶贫搬迁是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之一。1983年,中国政府针对“三西”地区严重干旱缺水和当地群众生存困难的情况,探索实施“三西吊庄移民 ”扶贫,帮助当地群众摆脱贫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开启了搬迁扶贫的先河。之后,易地扶贫搬迁成为中国开发式扶贫的重要措施,受到重视并逐步推广。2001年,在内蒙古、贵州、云南、宁夏4省(自治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随后又陆续扩大到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形成了稳定的投入渠道,资金支持总量和户均补助标准逐步增加。多年实践证明,由于生产生活条件极其恶劣、就地扶贫措施成效不显著,易地扶贫搬迁成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摆脱贫困的最有效途径。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示范带动下,陕西、重庆等省市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实施生态移民、避灾搬迁等搬迁工程。2001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中央补助投资363亿元,支持地方搬迁贫困群众680多万人。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扶贫开发事业进入了脱贫攻坚的新阶段。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各地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基本摸清全国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等信息,其中有约1000万农村贫困群众仍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基于这一现实情况,中国政府将“易地搬迁脱贫一批”作为新时期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之一,决定用5年时间,把这些贫困群众搬迁出来,彻底摆脱恶劣的生存环境和艰苦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实现稳定脱贫。

  2016年以来,按照中国政府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工作进展和成效受到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更好地阐释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介绍阶段性进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一、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易地扶贫搬迁成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的重要举措,有其历史和现实必然性。

  从人类的发展历史看,迁徙是人类顺应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人们跨区域交流逐步增多,不断激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贫困地区,拥有一定经济基础、视野开阔的群众持续不断地向更适合发展的地方迁徙,他们生产生活状况的持续改善,对原居住地未搬迁群众形成了强烈的示范作用。通过搬迁实现脱贫发展,成为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贫困群众的广泛共识。

  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脱贫需求看,这些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自然灾害频发,以及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人才短缺、市场不完善,形成了“贫困—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贫困程度加深”的恶性循环。经过多轮扶贫开发,贫困状况仍未发生根本改变,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势在必行。贫困群众虽然搬迁愿望强烈,但受自身能力和收入水平限制而无力搬迁。中国政府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

  易地扶贫搬迁统筹考虑人往哪里搬、地在哪里划、房屋如何建、收入如何增、生态如何护、新社区如何管等问题,系统推进安全适用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搬迁群众就业空间拓展、迁出区生态修复等,促进了人口、资源、生态的协调发展,对于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对于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以脱贫目标统领搬迁安置全过程 

  易地扶贫搬迁不仅是一项社区再造和重建工程,更是一项人口分布、资源环境、经济社会重新调整与完善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更涉及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社区管理、文化传承等诸多方面。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百年大计、影响深远,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成效,关系到千万贫困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易地扶贫搬迁注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挪穷窝”与“换穷业”同步,将“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理念贯穿于安置区选址、安置模式选择、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扶持全过程。安置区选址以方便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和就业为目标,尽量靠近中心村、小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避免出现因选址不当进行二次搬迁;鼓励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模式,引导搬迁群众在安置区附近就业;在自然景观优美、旅游资源丰富、文化特色突出的地区,注重搬迁安置与乡村旅游有机结合,帮助搬迁群众通过开发旅游资源、开办农家乐等脱贫致富。安置区还提供较为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解决了搬迁群众就医、就学等后顾之忧。为防止出现群众因搬迁举债无力再发展的问题,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搬迁群众掏很少的钱就能获得一套安全适用的住房,帮助搬迁群众就业创业,不断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努力实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三、瞄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贫困群众 

  脱贫攻坚,精准是要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主要集中在青藏高原地区、西北黄土高原地区、西南石漠化地区、东部酸壤地区和部分高寒地区以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这些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落后,群众出行难、用电难、吃水难、上学难、看病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就地脱贫发展无望,增收渠道不畅,传统扶贫手段难以奏效。经调查识别,上述区域分布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400个县(市、区),涉及需搬迁的近1000万贫困群众。

  需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按照环境条件分类:约三分之一居住在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及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或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约三分之一居住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欠缺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约六分之一生活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水源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其他生活在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

  考虑到还有部分生活在同一村庄的非贫困群众同样缺乏发展空间,是返贫的高风险人群,各地也同步实施了搬迁,并与贫困群众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注重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结合,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现有资源条件和安置容量稳步推进同步搬迁,防止为整体搬迁而搬迁,把不该搬的一般农户搬了,应该搬的贫困户却没有搬。

  四、科学合理选择安置方式 

  “搬到哪里去”是搬迁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搬迁后能否实现脱贫的关键。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采取了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在选择具体安置区时,遵循城乡统筹、布局优化、集约用地、规模适度的原则,注重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主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荒山和荒地。集中安置区选址以有利脱贫为原则,尽量选择特色资源优势突出、开发利用潜力较大的地区,主要是交通较为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产业发展较好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园区。有关部门特别注重安置区及周边的地质勘察,排查滑坡、泥石流、地质断裂带等自然灾害隐患,规避潜在灾害风险,努力把易地扶贫搬迁打造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各地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区搬迁群众脱贫的安置方式,鼓励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搬迁群众向城镇、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搬迁;引导农业技能较强的搬迁群众向中心村或移民新村搬迁;对无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通过社会保障政策予以兜底。如,河南、安徽等省将安置区选择在县城、园区、乡镇、乡村旅游点附近,努力为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托引黄灌溉工程,为南部干旱地区的搬迁群众提供一定面积的水浇地进行有土安置。贵州省充分考虑“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理特征,结合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将石漠化地区贫困群众安置到城镇或产业园区。四川、云南等省份依托当地丰富的人文和自然资源,结合安置区建设发展乡村旅游,帮助搬迁群众增收脱贫。

  五、建设安全适用的住房 

  拥有一套安全适用的房子,是中国农民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追求和梦想,也是到2020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中国政府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努力建造“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安置住房。

  各地群众对建设什么样的搬迁住房有不同的想法。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安置房户型和建筑风格不搞“一刀切”,由各地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房屋设计强调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体现区域民居特点和民族文化特色。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等方式施工建设,便于统一规划设计风格,并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前提下有效控制住房建设成本。各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安置房是保障搬迁群众基本生活的脱贫房,不是富裕房、小康房。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控制标准。制定这一建设标准,主要是防止贫困群众建大房、搞豪华装修的冲动,避免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也为了防止造成新的不公平,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看,只要户型设计合理,人均25平方米的住房能够满足搬迁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此外,为方便搬迁群众脱贫后扩建住房,各地在房型设计和住房建造时,采取了“打二建一、打三建一”或院落内预留建房空间等措施。

  为使搬迁群众享受更为便捷的公共服务,方便搬迁群众就医和就学,各地除建设安置房外,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在安置区配套建设水电路、电信网络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努力实现搬迁群众不仅搬得出来,还能尽快融入和适应新环境。

  六、因户因人施策帮助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是否成功,不仅要看房子有没有盖起来,贫困户有没有搬进去,更要看搬迁群众的钱袋子有没有鼓起来。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实现较好结合,也为贫困群众分散居住时难以开展的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扶贫车间等项目提供了条件,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助力扶贫提供了平台。各地立足安置区资源优势,因户因人施策,发展特色农牧业、劳务经济,探索资产收益扶贫,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

  对农业安置的搬迁群众,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产品特色,采取“公司+农户” “合作社+农户” “订单农业”等新模式、新理念,提供与城乡消费结构升级相适应的绿色农产品、体验式农产品,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四川省宣汉县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组织搬迁群众种植蜜柚、药材,发展生猪、水产养殖,村级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牵头组建多个专业合作社,实现搬迁群众增收。安徽省岳西县根据搬迁群众的实际情况,采取“易地扶贫搬迁+种植养殖、就近务工、城镇就业、农家乐”等多种模式,“一户一策”量身制定脱贫方案,促进搬迁群众增收。

  对靠近工业园区、靠近旅游景区、进城安置的搬迁群众,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向安置区周边的工业企业、旅游服务、商贸流通等二三产业转移,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群众在安置区就业。贵州省凯里市通过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文化程度清、收入情况清和择业意愿明、培训专业明、就业意向明、公示结果明的“四清四明”做法,及时签订就业协议,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

  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上的水电、矿产、光伏等资源开发赋予集体股权,让搬迁群众分享资源开发收益。有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四荒地、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入。如,湖北省郧西县依托五龙河景区建设安置区,引导搬迁群众通过开办农家乐、销售农特产品、景区务工等增加收入。

  易地扶贫搬迁在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过程中,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正确处理外部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培育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光荣脱贫意识,加大对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和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激发搬迁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如,甘肃、陕西、重庆等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光荣脱贫评选、星级农户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搬迁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脱贫。

  七、实施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宅基地复垦 

  迁出区大多处在生态脆弱地区,有些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易地扶贫搬迁为改善迁出区生态环境提供了空间。迁出区土地的综合利用紧紧围绕生态安全,根据不同地区分类施策,对仍可利用的迁出区耕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搬迁户耕地,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对不适合耕种的土地,严格退耕恢复生态,打造青山绿水。这些措施对防治水土流失、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实行“一户一宅”,搬迁群众在安置区获得新的宅基地并建设住房后,依照法律规定应退出原有宅基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复绿,土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并作为安置区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来源,相关收益统筹用于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偿还信贷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对拆旧复垦工作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并对及时拆除旧房、主动腾退宅基地的搬迁群众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八、帮助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区 

  贫困群众搬离熟悉的原居住地,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在生产、生活和心理等方面有不少困难,能否经受住迁徙带来的挑战,不仅取决于搬迁群众自身的适应能力,也取决于安置地提供的软硬件设施。各级政府从制度设计上努力消除融入壁垒,减轻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新社区,树立过上美好新生活的信心。贵州省黔西南州从解决搬迁群众搬出难、稳住难、发展难、融入难的“四难”问题着手,推动贫困群众“搬出渴望、搬出文化、搬出产业、搬出尊严、搬出动力、搬出秩序”。

  在搬迁过程中,各地尽量避免打破原有社会结构,将同一迁出地的搬迁群众集中安置到一个安置区,维持原有文化习俗和社会关系。对搬迁群众的传统民间文化和技艺进行统计分类、纪录保存,同时引导搬迁群众依托地方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不仅使传统文化资源得到保护开发,也为搬迁群众的新家营造“故土感”,减轻迁徙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增加了搬迁群众的收入。

  在提供生活便利方面,及时帮助协调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养老低保等,让搬迁群众平稳过渡,提高搬迁群众对新家园、新环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社区管理方面,实行属地化、社区化管理,加强对搬迁群众心理疏导和文化教育,营造开放包容的社区文化,引导搬迁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养成与新环境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帮助顺利融入新社区。

  九、关注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定贫困群体的搬迁 

  搬迁群众大多集中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生存环境恶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缺口大,社会发育相对不足,部分地区甚至存在“一搬跨千年”的情况。各级政府采取了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与此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的搬迁群众搬到哪里去、搬后收入哪里来,科学合理确定搬迁规模、安置方式和脱贫路径,防止出现搬迁“后遗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1万元的最高标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四川、云南、甘肃三省藏区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进行补助。另一方面,明确“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在确保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不降低、自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省级政府可统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除外),支持边缘贫困户同步搬迁。此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统筹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用于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易地扶贫搬迁注重民族传统特色文化传承与保护,尊重搬迁安置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引导各地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安置住房,大力发展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如,四川省凉山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通过举办“农民夜校”和实行“一村一幼”工程,帮助搬迁群众学习现代社会知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注重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等特定困难群体,以及部分文化水平低、缺乏劳动技能群体。针对这些特定困难群体,各地坚持因人因户施策,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帮扶举措,对没有劳动能力的,通过社会保障兜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对长期患病的,结合实施健康扶贫加大救治力度。

  十、创新资金筹措渠道与加强资金监管 

  资金能否足额筹措到位,是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的必要条件。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应搬尽搬,防止出现“搬富不搬穷”等问题,易地扶贫搬迁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入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总量约600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约8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约10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约500亿元,低成本长期贷款约3500亿元。此外,搬迁群众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按照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适当自筹建房资金,鳏寡孤独等特定困难群体可以免于自筹,农户自筹资金总计约200亿元。

  为承接使用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有关省份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了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门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项目资本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贷款。同时,在市县一级组建项目实施主体,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为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立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工作机制,力求实现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监管。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规范贴息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加快资金衔接投放,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专项金融债券顺利发行,督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优化资金管理。

  为加大监管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易地扶贫搬迁常态化稽察机制,对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多次稽察,正在启动实施大巡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重点项目挂牌督办,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门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确保实现廉洁搬迁、阳光搬迁。

  结束语 

  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在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搬迁群众的共同努力下,22个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绕脱贫目标,在对象精准识别、安置区选址、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后续发展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2016、2017两年,全国约589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2018年将再实施280万人左右的搬迁建设任务,“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大部分将落地实施。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生态环境逐步好转,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他们脸上洋溢的笑容,展现出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行百里者半九十,搬迁脱贫绝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工作,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区、适应新环境、开始新生活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随着搬迁人数的增多,工程组织实施、搬迁群众稳定增收等方面也面临不少考验。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新要求、新部署,为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明了方向。2018年2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四川省考察脱贫攻坚工作并主持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明确指出易地扶贫搬迁是实现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搬迁安置要同发展产业、安排就业紧密结合,让搬迁群众能住下、可就业、可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22个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定贫困群体,加大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增收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搬迁质量和脱贫成效,不断增强搬迁群众光荣脱贫的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贫困群众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实现稳定脱贫,确保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备 注:

  1. 三西吊庄移民:1982年,甘肃定西一带和宁夏西海固地区干旱,树草枯死,人畜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为改变上述地区的贫困面貌,同时为加快甘肃河西走廊商品粮基地建设,1982年底中国政府成立三西(河西、定西、西海固)建设领导小组,推进实施“三西”农业建设和扶贫移民搬迁,提出 “有水走水路,无水走旱路,水旱路都不通另找出路”的“三西”建设方针,重点开发和建设河西、河套地区农业,从定西和西海固地区部分村庄整村迁移到河西、河套和沿黄河两岸水、土、光、热资源丰富的地区,逐步修复三西地区的生态植被。通过这项特殊措施,增加了河西地区粮食产出、缓解了定西和西海固地区贫困状况、保护三地生态环境。

  2.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3. 22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两不愁、三保障: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5. 打二建一、打三建一:搬迁安置房打两层地基或者三层地基,只建设一层,为搬迁群众脱贫后加盖房屋预留条件和空间。

  6. 农村四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7. 三区三州:西藏自治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四川凉山州、甘肃临夏州、云南怒江州。

  8. “一村一幼”工程:四川省凉山州等部分地区在一个行政村布建一个幼儿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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