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遗产继承引纠纷 法官柔性执行促和解
来源:三明市发改委 时间:2018-11-14 10:49

近日,宁化法院执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拉家常”“换位思考”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2010年,刘某乙与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丙;2017年,刘某乙、曹某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江淮小客车一辆,登记在曹某名下;同年刘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2017年7月,刘某乙的父亲刘某甲及母亲张某在未经曹某同意下将该小客车出售他人,并将售车款110000元占为己有。曹某知情后要求刘某甲返还卖车款的一半份额并依法分割另一半份额卖车款,刘某甲不同意,曹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诉争车辆价值的一半,即5.5万元售车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归曹某所有,其余的5.5万元作为刘某乙的遗产由曹某、刘某丙、刘某甲、张某平均分割继承,即曹某可获得小客车售车款的62.5%(即68750元),刘某丙、刘某甲、张某分别获得小客车售车款的12.5%(即1375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甲、张某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公婆关系紧张的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外出务工。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黄法官多次来到刘某甲家做其思想工作,但刘某甲态度强硬:“我卖我儿子的车为什么要经过她(曹某)同意?况且这个钱我又不会乱花,都是留给我孙子(刘某丙)的,为什么要给她?”“我是不会把钱给她的,谁知道她会不会乱花掉,到时候我孙子怎么办?”面对两位年老体弱的花甲老人,法律上的强制拘留、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显得苍白无力。 

    2018年8月29日,黄法官再一次来到刘某甲家中,与前几次不同的是,一同前来的还有曹某。原来,曹某得知黄法官要去刘某甲家,许久未见儿子的她主动提出一同前往。出发前,曹某还特意去超市买玩具零食给儿子带去。想到马上就能见到日思夜想的儿子,曹某一路上激动不已。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山路奔波,一行人终于到达了目的地。“小雨(刘某丙小名),妈妈来了,妈妈给你带了玩具,你在哪里?”话音刚落,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从二楼阳台探出小脑袋,看到妈妈,激动地叫出来“妈妈,妈妈……”紧接着一阵急促的下楼脚步声,曹某提着玩具和零食向二楼跑去。 

    看到这一幕,黄法官转身对刘某甲说道:“老刘啊,你也看到了,小雨看到妈妈有多开心!孩子还那么小,已经没有爸爸了,难道你连他妈妈的爱也要剥夺吗?”刘某甲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言语也渐渐软了下来:“我也不想的,可是你能保证我把钱给她后,她会对孩子好吗?”得知老刘的顾虑,黄法官对他说:“再怎么说小雨也是她的亲身骨肉啊,她怎么会不要他呢?来的路上我也问过她了,她答应只要你帮她照顾小雨几年,这钱她也不要了,权当小雨的抚养费了,她也会在外面努力打工赚钱寄回来,都是为了孩子好,你也要体谅她一个女人家不容易。”老刘点起一支烟,若有所思地看向远方。过了许久,老刘说如释重负地说:“好吧,我同意和解。” 

    最终,刘某甲、张某夫妇答应从2018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代为照顾抚养刘某丙,其抚养费从刘某甲、张某返还给曹某、刘某丙售车款中扣除82500元;曹某、刘某丙撤回对刘某甲、张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刘某乙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嘱抚养协议,其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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