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聘请价格认定专家及价格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发改规〔2022〕281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规范我市价格认定行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关于聘价格认定专家及价格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聘价格认定专家及价格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聘请

价格认定专家价格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化解价格矛盾,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证价格认定结论依法、科学、客观、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认办〔2018〕174号)、《福建省价格认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闽价认〔2018〕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专家,是指根据涉纪检、涉案、涉税价格认定及价格争议调解等工作需要,我市价格认定人员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过程中,对遇到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价格认定专家条件

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在所属专业(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权威和声誉;

)遵守价格认定工作有关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能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提出专业意见;

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价格认定工作;

没有违纪、违法及不良诚信记录

人自愿,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书面同意。

第四条 价格认定专家范围

价格认定专家主要来源于高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工程造价、矿产资源、机械设备、车辆维修交易、农业(动物、茶叶、果树、农作物)、林业(苗木、花卉、林木)及古玩艺术品等行业领域,从事应用研究、设计、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聘任行业领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扩充。

第五条 价格认定专家推荐程序

价格认定专家聘任通过个人自荐和各单位择优推荐相结合,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后推荐专家人选若干名。

(一)申请人填写《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专家推荐表》,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成果获奖证书等)和相关证明材料;

)由市发改委认定中心组织初审,确定申请人入库资格,产生拟入库专家人选,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相关科室进行复审

第六条 价格认定专家主要权利

)对所参与的价格认定案件有一定知情权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专业意见

)对本人不能胜任专业事项,主动告知市发改委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本人申请退出价格认定专家库

第七条 价格认定专家应承担义务

)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价格认定结论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与当事人相关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遵守价格认定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参与疑难案件实物查验、价格调查、测算和认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意见进行专业技术论证或提供技术报告等;

)对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价格认定业务交流研讨

)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告知市发改委

)不得以价格认定专家的名义从事社会中介活动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价格认定专家坚持独立管理、资源共享、有偿调用的原则,为全市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价格认定专家库。

第九条 需要使用专家的一般价格认定事项,应至少二名专家参加;涉及重大案件价格认定事项时,专家应不少于三名(含三名);必要时,可申请调用省级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视专家数量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协助办案,可重新抽取。价格认定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填制《价格认定专家咨询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由市发改委认定中心保存。      

第十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涉及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价格认定事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测算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在机场、车站、商场、社区等价格矛盾易发地设立的价格争议调解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指选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在工作站兼任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律法规等专长的离退休人士。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坚持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

(二)熟悉本辖区情况,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熟悉价格争议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群众工作基础,热心调解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调解员培训

(一)调解员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二)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价格争议调解有关的规章和政策,熟悉价格争议调解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岗位培训采取现场集中学习或线上网络学习时间不少于0.5天

(三)年度培训是对在岗调解员进行的政治素质、知识更新、技能强化的培训。培训形式可采取请专业人士讲课、与会代训、研讨交流、现场观摩、线上授课等形式。

第十五条 调解员职责

(一)接受群众咨询,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宣传工作

(二)主动向当事人阐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三)收到价格争议调解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价格争议调解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时间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日

(五)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依法引导其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争议

(六)做好价格争议调解事项登记、文书档案整理统计归纳,归档材料交由市发改委认定中心保存

第十六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十 价格争议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第十 价格争议调解一般采用当面调解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网络、调解庭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十条 工作站受理价格争议申请,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工作站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复杂的价格争议事项,由市发改委认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派员全程参与调解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可聘请价格认定专家参与调解。

二十一 市发改委认定中心与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专家及调解员劳务补贴及奖惩

(一)价格认定专家以技术专家的身份协助价格认定相关工作并参与价格认定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价格测算结果和咨询意见的,每半天不超350元/人;专家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住宿及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调解员按劳取酬,成功调解且做到台账完整、文书规范的,每名调解员给予补贴100元/起;

(三)劳务费以转账方式实行一案一结从财政拨付经费中列支

(四)对参与办案的成绩显著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价格认定专家及聘任调解员,市发改委发函给予表扬

(五)价格认定专家及聘任调解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发改委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经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后征求派出单位和个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六)价格认定专家及聘任调解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由市发改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吃请收礼,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认定专家及聘任调解员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时,可补选、补聘。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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