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2-05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 明发改函〔2023〕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陈碧武代表:
《关于调整夏天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分档电量的建议》(第00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将夏天居民用电第一档用电量提高至300度,第二档用电量提高到500度”的相关事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各地阶梯电价具体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2年5月,福建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福建省居民阶梯电价暨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公告》中说明暂不采纳实行季节性电价,原因如下:第一,夏冬季是用电高峰,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电力供应紧缺问题的时候,放宽夏冬季电量标准,会冲淡阶梯电价促进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的效果;第二,提高夏冬季分档电量 ,相应地非夏冬季分档电量水平就会降低,从全年看区别不大;第三,阶梯、峰谷和季节电价混杂在一起,操作起来过于复杂。所以,目前暂不实行季节性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鼓励居民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即22时到次日8时电价降低0.20元/千瓦时,8时到22时电价上调0.03元/千瓦时。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缓解高峰电供需缺口,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感谢您对我市电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洋锋
联系电话:0598-8224823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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