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2-2800-2025-00044
- 备注/文号: 明发改审批〔2025〕1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聚好纤维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年产1.6万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聚好〔2025〕0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年产1.6万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项目(项目代码:2310-350428-04-01-61222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力1036.22万千瓦时、天然气702.05万立方米、新鲜水34.58万吨、纯水2.19万吨、压缩空气320万立方米、氮气12.24万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9798.46tce,等价值为11539.52tce。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单位产品能耗611.9kgce/t丝优于用于比较的国内同类企业。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2025年10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纳入三明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三明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有一定影响、对三明市“十四五”强度“双控”影响较小。建议将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福建省、三明市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将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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