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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三明市发改委 时间:2008-08-20 16:18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及基层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科室经办人员填写“政府信息上网审批表”,科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二)委办公室(机要保密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委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五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并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及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原因不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891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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