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17-08-23 17:26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共同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17项子项) 1.企业投资在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
二、限制准入类(二十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省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
行政许可  
2.企业投资涉及跨县域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涉及跨县域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围垦项目的核准  
6.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500千伏(不含)以下非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10.企业投资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300吨级(不含)以下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泊位码头(专用泊位码头除外)的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下通航段)和跨县(市、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跨县(市、区)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17.企业投资城市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2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市发改委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行政许可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发改委   1.《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二、限制准入类 第265项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和相关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  
4 市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实施办法》(闽政〔1999〕38号)第三条 (一)省计委是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全省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工作。
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闽政〔1999〕61号) 第四条 化肥冬储计划由省计委安排下达。地、县(市)化肥冬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内部审批  
5 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拟定上报及建设计划的编制下达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重点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3.《关于省政府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2〕29号)第六条以及《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明政文〔2001〕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指导、协调和考评。
4.《中共三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明委编办〔2012〕183号)明确规定,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编制、跟踪管理、指导督促、协调推进、生成储备、检查考评等行政职能。
5.《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21号),市发改委、重点办负责分解下达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名单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
内部审批  
6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18项子项) 1.政府投资在非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水库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七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号)
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二、限制准入类(二十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省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
内部审批  
2.政府投资涉及跨县域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审批    
3.政府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审批    
4.政府投资涉及跨县域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审批    
5.政府投资涉及开荒项目的审批    
6.政府投资围垦项目的审批    
7.政府投资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审批    
8.市级政府投资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下通航段)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    
9.政府投资300吨级以下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泊位码头(专用泊位码头除外)的项目核准    
10.市级政府投资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下通航段)和跨县(市、区)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    
11.政府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审批    
12.市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用房项目审批    
13.市级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审批    
14.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项目审批    
15.市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审批    
16.市级政府投资的粮库项目审批    
17.市级政府投资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审批    
18.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城建项目审批    
7 市政府权限内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核(含2项子项) 1.市政府权限内规划、计划的审核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七条 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22号)第六条 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第七条 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4.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5.《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 第九条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的项目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二)前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内部审批  
2.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核  
8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点 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1号令)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
5.《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22号)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在省财政批复预算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1〕197) 第二条 从水口水电站省收益分成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库区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具体项目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及库区所在地政府研究提出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的通知》(闽政文〔2012〕439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1〕197号)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内部审批  
9 国家、省权限内规划、计划初审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条 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第六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六项 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他权利  
10 国家、省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含2项子项) 1、国家、省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 市发改委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5.《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第一点(一)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7.《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外资〔2010〕2661号)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第二十四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二十六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二、限制准入类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第265项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和相关建设项目。                                                                                                                            
公共服务(收件转报)  
2、国家、省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初审  
11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省专项资金的初审(含2项子项) 1、中央预算内、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初审 市发改委    1.《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2.《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1号令)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提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
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地……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点(三)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6.《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 第八章第一节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
7.《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10.《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第二章 直接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第三章 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其他权利  
2、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污水垃圾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初审  
1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列入国家备选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 市发改委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贷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
其他权利  
13 国家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组建方案的初审 市发改委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第二十四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二十六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其他权利  
14 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市发改委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3.《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其他权利  
15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初审 市发改委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其他权利  
16 国家、省级经济动员中心的初审 市发改委   1.《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动经济〔2013〕12号) 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设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
2.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其他权利  
17 市级权限内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含2项子项) 企业投资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备案 市发改委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其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640号)一、光伏大点项目的建设类型及备案权限由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企业投资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换电站项目备案  
注:目前投资领域陆续出台新规,但因我省相关配套规定未出台,部分事项、设定依据仍参照旧规定编制,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