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 事项 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结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 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
中介服务事项 及时限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无 | 地质论证报告 | 地质勘查单位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无 | 竣工验收报告 |
测量 机构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2.《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市场调节 | 业主 | 市场调节 | |
3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无 | 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审查 |
图审 单位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市场调节 | 业主 | 市场调节 | |
4 | 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审查 |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供水部门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关于三明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78号) 二、(一)(1)屠宰点生产用水应符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有供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住建局 | 无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技术审查 |
《建筑法》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
6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三明市住建局 | 无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检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订)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订)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修订)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号)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食品生产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19 |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食品生产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一般变更)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食品生产现场审查 |
事业 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2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 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6.1条。 | |
2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考试 |
事业 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2个月+20工作日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
2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考评 |
事业 单位 |
《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9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9.5.1条。 | |
2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三明市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三明市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26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三明市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证明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2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条 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3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三明市卫健委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6 | 市级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1:1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7 | 市级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8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9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影响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全文; 3.《福建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2017) 第九十二条: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重要交通类项目;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检核)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1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八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2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3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4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5 | 不动产登记 |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6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三明市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三明市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 符合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 |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由医疗机构依照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9 |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 符合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 |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90号) 第十三条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
由医疗机构依照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0 | 机动车驾驶证换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 符合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由医疗机构依照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1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2 | 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3 | 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4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非6年免检车)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5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 符合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 |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二)身体条件情况;…… |
由医疗机构依照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6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7 | 校车标牌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8 |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环保检验 | 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9 |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0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检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4设计与验收4.1设计资质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由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检验单位进行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3.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A2.2.8建筑、避雷、防静电、技防等设施介绍(由专业机构出具合格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2.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63 | Ⅱ级以上(含Ⅱ级)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2.《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7.1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64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备案 | 三明市公安局 | 无 |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 | 取得资质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 |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65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换、补)发(含小型船舶、游艇) |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九条 申请船员迁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要求:㈡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6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含游艇) |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九条 申请船员迁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要求:㈡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7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设计安全评价 | 企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7〕81号) 第七条 道路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的工作阶段可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竣)工阶段。公路建设项目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对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还应选择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8 |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 企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7〕81号) 第七条 道路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的工作阶段可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竣)工阶段。公路建设项目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对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还应选择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