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审改办〔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做好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市审改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70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市审改办公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调整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在政府官网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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