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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 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收费标准含医疗废物运输费用,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处置单位与处置机构双方协商。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25元。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20元;由处置单位直接到城区个体诊所、卫生所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00元。属于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集中收集医疗废物,并统一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医疗废物处置费”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必须向医疗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并在收费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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