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和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各收费单位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向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报送要求。各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和《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附件2、3),同时将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职能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相关电子表格可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通过电子邮件、交换箱或邮寄报送)。
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市场价格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工作,并于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对未进入公布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三、统计口径。为避免收费数据重复统计,各收费单位在填报上一年度收费金额时,只要填报本单位直接向缴费者收费的收入数据,不要填报从其他收费单位提取或分成的收入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本系统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二)有关收费报告和统计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执行。
联系人: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 林女士
联系电话:0598-8250199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268号2楼217室
电子邮箱:smfgfjk@163.com
附件:1.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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