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24年省驻明和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其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2024年省驻明和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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