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三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发改委 时间:2024-10-14 11:00
  2024年10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出台《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三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4〕25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2021年7月以来,上游液态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我市居民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出现倒挂。长期的气价倒挂,不利于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可能产生保供风险,进而影响天然气用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推进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为缓解天然气购销价格矛盾,需对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理顺。

二、制定价格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和《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明发改规〔2024〕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定价听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核定市区(三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6元/立方米。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二)《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

(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

(四)《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明发改规2024100)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新旧居民气价变化

此次居民气价由原4.3元/立方米调至4.6元/立方米,调整0.3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6.98%。按照目前我市市区居民月户均用气10立方米测算,每月约增加居民用气支出3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和范围

执行时间:新居民气价自2024年10月25日起执行,从出台到执行,预留了过渡期(10月14日-24日),在过渡期内仍按原气价(4.3元/立方米)执行。

执行范围:此次新居民气价执行范围仅限于三元区,不含沙县区。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发改规〔2022〕9号),沙县区仍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

(三)关于今后居民气价调整

根据《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依据联动机制调整居民气价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四)关于困难群体免费气量

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用气,每月每户免费供给5立方米的用气量,超出免费气量的部分按照新气价结算,月用气量未达到5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免费供给,不追补差额。优惠政策自新居民气价执行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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