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等文件规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原则上要在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单独表具计算电量,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三、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电价执行,电网企业或转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无论是否是电网企业直供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33元)。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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