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9月3日上午,三明市发改委在天元国际大酒店8楼803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就市区(三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本次会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参加人16名、记录员2名、新闻媒体记者1名。听证会3名听证人分别由市发改委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林滨、市国资委综合科科长欧屹、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科科长林敏怿担任,林滨兼任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16名,包括消费者居民代表9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经营者代表2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3名、定价方案提出人1名。会前,市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于2024年6月14日和8月19日通过市政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召开调整市区居民天然气价格听证会公告》(第1号)和(第2号),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方法、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名单、听证方案要点等事项,并于听证会举行15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资料送达每位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会参加人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本次听证会应到会听证会参加人16人,实际到会参加人14人,2名参加人因事无法出席,实到参加人数超2/3,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会议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16人均于会前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聘请等方式产生,其中听证会消费者代表9名:分别为陈光兴、黄志华、陈惠明、张清、王爱萍、吴玲梅、徐联兴、谢小波、叶胜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分别为市人大代表吴亚琴,市政协委员何敏雄;政府相关部门3名:分别为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邹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仁灿;经营者2名:三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诗宏,财务总监蔡爱芬。
(二)严格按听证会程序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林滨主持,按既定议程进行。首先,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第二,由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市发改委商品价格科科长陈洋锋陈述定价听证方案;第三,各听证会参加人依次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和建议,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询问;最后,由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发言。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到场14位听证会参加人对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依次对方案发表了意见;同时,就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用气以及加快管网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定价方案的意见建议
到场14位听证会参加人中,14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二,即居民用气价格按4.6元/立方米执行,差额部分在下个调整周期综合考虑,各参加人普遍认可继续延用原居民用气临时销售价格已不适宜,需按相关规定重新制定销售价格,一致认为方案二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了燃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关于强化服务。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客户,应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用气服务;对于遇到欠费等特殊情况,应进一步拓宽缴费渠道,确保不因欠费影响用气。
2.关于安全用气。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及时做好对入户燃气管道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以及现有管道的维护和改造,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市民用气安全。
3.关于管网建设。个别听证会参加人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进度,并对管网建设完成后,天然气销售价格如何调整进行了询问,希望气价能够合理反映成本变化并惠及消费者。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倾向性方案
本次听证会建议采纳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14位)的意见,即方案二:居民用气价格按4.6元/立方米执行,差额部分在下个调整周期综合考虑。理由如下:一是方案二4.6元/立方米的价格,和南平现行气价持平,可一定程度上降低舆情风险;二是方案二较方案一涨价幅度更小,执行时消费者接受度较高;三是方案二较方案一对生活影响更小,同时平衡了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
说明: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以《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出台当月倒推12个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的平均采购成本3.784元/立方米作为平均购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3.784元/立方米(平均购气价格)+1元/立方米(配气价格,2022年1月执行)=4.784元/立方米,按方案二4.6元/立方米执行,差额为0.184元/立方米。
(二)其他方面意见
其他方面意见不属听证事项范围,但反映了公众对天然气管网建设和燃气企业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期待,对属于我委职能的意见,如管网建设完成后气价调整问题,我委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考虑;对不属于我委职能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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