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
地点:三明明城国际大酒店7楼702B多功能厅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听证人
林 滨 三明市发改委 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欧 屹 三明市国资委 科长
王 勇 三明市发改委 科长
(二)听证会参加人(排名不分先后)
1.消费者参加人(8名)
陈丽琼 消费者代表
廖 薇 消费者代表
黄清棚 消费者代表
张春高 消费者代表
纪联南 消费者代表
黄玉荣 消费者代表
江丽燕 消费者代表
廖新钟 消费者代表
2.经营者参加人(2名)
卓德升 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邱亚蓉 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3.人大、政协、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人(5名)
张碧华 市人大代表
王秋枫 市政协委员
罗联嘉 三明市民政局
武 羽 三明市城市供水节水站
陈 芸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名)
王常吉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5.专家(1名)
严希培 三明市水利工作站
(三)定价方案提出人
林敏怿 三明市发改委 科长
(四)定价成本监审人
陈洋锋三明市发改委 科长
三、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2022-2024年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定价总成本为5120.68万元,核定供水量为3205万吨,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597元/吨。
四、听证方案要点
(一)拟调价方案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有关规定,考虑成本监审情况、三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参考其他设区市现行供水价格水平,提出以下两种调价方案:
1.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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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分类 |
现行价格 (元/吨) |
拟调整价格 (元/吨) |
调价水平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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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0-25吨) |
1.47 |
1.75 |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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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26-35吨) |
2.24 |
2.63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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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35吨以上) |
3.02 |
5.25 |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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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1.72 |
2.07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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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2.42 |
2.82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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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1.47 |
1.89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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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均不含水资源税0.08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即1.89元/吨;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调价后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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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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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分类 |
现行价格 (元/吨) |
拟调整价格 (元/吨) |
调价水平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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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0-25吨) |
1.47 |
1.82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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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26-35吨) |
2.24 |
2.73 |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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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35吨以上) |
3.02 |
5.46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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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1.72 |
2.15 |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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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2.42 |
2.93 |
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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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1.47 |
1.96 |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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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均不含水资源税0.08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即1.96元/吨;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调价后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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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调整事项
1.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由“民用水、其他行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其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部队、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原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公共用水价格由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
2.落实水资源税改革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4〕48号),我省2024年12月停征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二类区(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08元/吨。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综合终端水价中单列。
3.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差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因此,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比价系数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居民生活用水三档分级水量不作调整。
4.调整部分用户计费方式
仍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取消季节性加价政策,供水价格按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不执行阶梯水价。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础水价按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5.扩大优惠对象范围
优惠对象范围由原“低保对象”调整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革命五老’及遗偶”。优惠群体生活用水价格由原“价格不作调整,即:仍按明价〔2006〕33号文,每户(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内的,按基础水价1.20元/吨执行”调整为按1.20元/吨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优惠政策按户执行(优惠群体终端水价为1.28元/吨,增加水资源税0.08元/吨)。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4月27日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至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邮箱(smfgfjk@163.com),以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结论
2.2022-2024年三元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核定表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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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