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为持续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性质
三明市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处置单位与处置机构双方协商。
二、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床位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25元。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定额收取
1.上门收集:由处置单位直接上门收集的,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00元;
2.集中点位收集: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学校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20元。属于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医疗废物由乡镇卫生院集中收集,并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处置收费标准按每所每月120元收取。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收费标准含医疗废物运输费用。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医疗废物处置费”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 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或省新政策规定执行。《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0〕253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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