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来源:三明市发改委 时间:2023-12-03 10:28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承担配合省上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全省和全市经济形势,跟踪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较快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区域开发、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指导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推动全市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协调配合推进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储备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加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参与拟订和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牵头拟订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创意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发展、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措施;开展全市对内、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筛选、储备、推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招商活动的项目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审核)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及审核转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承担项目成果交易活动的组织参加和各项筹办工作。

(七)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国内外两个市场与我市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调整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内供求的总量与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部分重要商品、战备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环境保护、人口、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十)贯彻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拟订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督促、指导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跟踪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牵头协调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市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权限内价格政策、价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二)拟定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计划、统筹使用、数据统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三)按照省政府定价目录、省物价部门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十六)研究提出我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十七)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健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协作;组织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负责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十八)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粮油储备制度,组织协调各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运和销售计划的实施;负责市、县两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费用、贷款的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军粮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市区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各县(市)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受理市区并指导各县(市)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许可;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市场体系,负责市区并指导各县(市)粮食仓储设施等规划建设;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二十一)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常态化抓好国民经济中心建设。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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